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76號原告 劉乃綾 被告 陳宏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85號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湯有朋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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