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9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9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955號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99年度除字第1955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自│99年2月25日│99年8月25日│50,000,000元│B0000000││││司甲○○│強分行││││││├──┼─────────┼─────────┼───────────┼───────────┼────────┼────────┼──┤│00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自│99年2月25日│99年8月25日│50,000,000元│B0000000││││司甲○○│強分行││││││├──┼─────────┼─────────┼───────────┼───────────┼────────┼────────┼──┤│00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自│99年2月25日│99年8月25日│50,000,000元│B0000000││││司甲○○│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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