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9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政得實業有限公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915號)
一、聲請人持有債務人政得實業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99年1月4日,彰化銀行苑裡分行0000000000帳戶,面額新臺幣662,000元之支票乙紙(支票號碼CN0000000),於民國99年1月4日起提示後,竟以發票人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遭受退票,此有退票理由單為證。
二、爰依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予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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