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四日中午十二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同條例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卻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之同意,此情有相關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稽。經審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每月清償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元,每一個月1期,清償期限6年,分72期清償,清償比例僅佔債務總額百分之24.45。茲以債務人為民國00年出生,現年34歲,至少尚可工作30年,且依各債權人陳報狀及所檢附債務人之刷卡消費明細顯示,債務人所負欠之債務,性質上大都為預借現金,顯非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更與債務人收入及還款能力顯不相當,是尚難其條件公允。準此,本件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於98年8月4日中午12時公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