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13號上訴人丙○○
甲○○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間因94年度智字第13號違反著作權法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92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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