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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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師
吳麗珠律師 蘇佰陞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所涉犯之前開案件,本院業於民國96年3月27日、5月1日進行準備程序,另於96年5月28日、6月25日進行審判程序,被告並已提出相關答辯及各項證據調查之聲請,依本案訴訟程序之進行狀況,本院認被告若能提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保證金,應得擔保其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准予提出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張金柱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