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125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   告  武玉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屏東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本件係小額事件,
原告為法人於其預定用於同類貸款契約,自無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之適用,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官葉子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