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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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199號
原   告 寧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徐麵
被   告  侯力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零壹佰參拾捌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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