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智偉上列受刑人因遺棄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智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智偉前因遺棄致死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宏節
法官林恒祺法官廖曉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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