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郭德昌
相 對 人  胡山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之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5
年度彰簡調字第464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
無勝訴之望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彰化市低收入戶證明書為
證,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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