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投簡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劉慧貞
相 對 人  黃如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105年9月21日所宣示
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劉慧貞、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劉慧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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