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范成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竹益瓦斯有限公司、 許榮德 等間請求車輛移
轉過戶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車輛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該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如後附條文)所定費率繳納聲請費。若無法查報
,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65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日後若調解不
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15,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庭(新
竹縣竹北市縣○○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民事訴訟法第77-20條(聲請費之徵收)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
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
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
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