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0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宗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執聲字第1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宗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拾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宗豪因犯詐欺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後綜合評價犯罪人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要求並達刑罰目的。是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外,尤應體察前述法律規範本旨,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倘違背上開定執行刑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27號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判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抗字第20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前,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茲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依聲請定執行刑。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有期徒刑2年+1年10月=3年10月)。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09年6月7日至同年月10日間,間隔甚短,且均係參與「 蔡承展 」、綽號「 銘桑 」、「KD」等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詐欺集團,侵害法益均為被害人的財產法益,罪責重複性較高,兼衡確保刑罰應報及預防之目的,並充分反映各次行為之不法內涵,就附表所犯之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有111年8月22日雄院國刑開111年度聲字第1409號函文1份在本院卷可佐),惟受刑人逾期未表示意見,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簡雅文附表:受刑人莊宗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日期:民國)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09年6月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71號110年3月2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71號110年9月14日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508號(執行中,編號1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09年6月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71號110年3月2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71號110年9月14日3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月109年6月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71號110年3月2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71號110年9月14日4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4月109年6月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71號110年3月2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71號110年9月14日5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2月109年6月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71號110年3月2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71號110年9月14日6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6月109年6月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71號110年3月2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71號110年9月14日7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4月109年6月9日、同年月10日(聲請書漏未記載109年6月10日,應予補充)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71號110年3月2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71號110年9月14日8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3月109年6月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110年11月2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111年5月3日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680號(編號8至10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9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5月109年6月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110年11月2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111年5月3日10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4月109年6月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110年11月2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21號111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