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77號原告簡 吳錦香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
林鼎越 律師被告 楊和謀
楊智超 楊陳秀月 楊淑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7,913元【計算式:370元(分割標的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4,243平方公尺×1500/4301(原告應有部分)=1,837,9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