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95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被繼承人楊阿0之親屬系統表。
(一)包含民法第1131條第1項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
1、直系血親尊親屬。
2、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3、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二)應記載所有親屬會議會員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存歿情形。
(三)應提出所有親屬會議會員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楊阿0之繼承系統表。
(一)包含以下人員:
1、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如被繼承人業已離婚,亦請一併註明。
2、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含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
3、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或養父母。
4、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5、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並應記載所有法定繼承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存歿情形。
(三)應提出所有法定繼承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足以證明被繼承人楊阿0之親屬會議未能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據。
(一)所謂「法定親屬會議會員」,係指民法第1131條第1項所定之人選:
1、直系血親尊親屬。
2、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3、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二)所謂「未能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係指經有召集權人召集親屬會議,而未能於繼承開始後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相關證據例如:親屬會議紀錄、通知親屬會議會員之開會通知單(如存證信函暨雙掛號回執)。
五、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1)。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