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小字第10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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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壢小字第1063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葉剛峰
複 代理人 楊程緯
孟昭慶
被 告 莫海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
(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沈豔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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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貸日│9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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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欠本金│1,794元│
├─┬───┼────────┬────────┤
│應│起迄日│99年2月1日起至99│99年11月23日起至│
│收││年11月22日止│清償日止│
│利├───┼────────┼────────┤
│息│年利率│1.55%│2.61%│
├─┼───┼────────┼────────┤
│逾│起迄日│99年3月2日起至99│99年11月23日起至│
│期││年11月22日止│清償日止│
│違├───┼────────┴────────┤
│約│年利率│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金││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
│││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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