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318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榮元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建邦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
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佰肆拾
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案由欄所示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3萬74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限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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