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雲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3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雲龍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
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
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
予以宣告緩刑3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
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許雅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