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虎簡字第九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右原告與被告乙○○、丙○○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伍萬柒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葉明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