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諾
彭必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01年度偵字第1370號、101年度聲沒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UGG」商標圖樣之雪靴壹雙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諾、彭必欣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3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扣案之仿冒「UGG」商標圖樣之雪靴一雙,係被告等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物,爰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警方移送被告2人涉嫌販賣上開仿冒商標權商品之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之輕微案件,於審酌被告2人並無前科,且自白犯行,深表悔悟,販賣仿冒商品數量甚微,復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表示不欲追究等情,於101年4月2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扣案之仿冒「UGG」商標圖樣之雪靴一雙,其上確有仿冒之商標,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受美商德克斯戶外公司委託鑑定之鑑定報告書各1紙及攝有仿冒「UGG」商標圖樣之雪靴一雙之照片2張附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是上開扣案物品自屬商標法第83條所規定之仿冒商標商品,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將該扣押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