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9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93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洪慎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洪慎徽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5月22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7,511元未給付,其中17,392元為消費款;11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108年度司促字第6932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慎徽│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7,392元││5月23日起││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