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69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南小字第6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陳志瑋
被 告 許宗銘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6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
07年2月27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蘇冠杰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零貳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付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蘇冠杰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