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7號
原 告 賴坤炎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占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