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5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沈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0846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易字第75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沈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黃沈添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時間,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地點,以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人所有或管領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得逞;又於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時間,至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地點,以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方式,著手竊取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人所有或管領之物,惟因不詳原因而未得逞。
二、證據:
(一)被告黃沈添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 洪東 甲、 郭原 成、 張正 來、 張孫 堯、 詹家元黃証群 、證人即告訴人 高瀅婷杜建緯 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證物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裕民汽車中工廠維修明細表、裕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等件。
(四)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紀錄。
三、爰審酌被告前即因竊盜案件,多次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仍不知悔改,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金錢,再為本案各次犯行,惟行竊所得之物價值非高,且就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已返還各該被害人,危害尚非至鉅,被告於犯後並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暨審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犯罪時間│所有人│犯罪方法│罪刑││號├──────┤管領人│││││犯罪地點││││├─┼──────┼───┼────────────┼─────────┤│1│103年6月29日│ 洪東甲 │黃沈添以自備鑰匙開啟洪東│黃沈添竊盜,處有期│││某時許││甲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自用小客車車門後,徒手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臺中市龍井區││取洪東甲所有置於車內之行│折算壹日。│││遊園南路319││車執照1張、保險卡2張得逞││││巷35弄口附近││。││├─┼──────┼───┼────────────┼─────────┤│2│103年6月30日│ 郭原成 │黃沈添以自備鑰匙開啟郭原│黃沈添竊盜,處有期│││凌晨3時前某││成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時許││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後,徒手│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竊取郭原成之妻 黃麗鳳 所有│折算壹日。│││桃園市八德區││置於車內之行車執照1張、││││中山路336之5││保險卡1張得逞。││││號前││││├─┼──────┼───┼────────────┼─────────┤│3│103年6月30日│ 張正來 │黃沈添以拾得磚頭擊破張正│黃沈添竊盜,處有期│││清晨5時30分││來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前某時許││自用小客車右後側之三角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玻璃後,進入車內徒手竊取│折算壹日。│││桃園市八德區││張正來所有置於車內之行車││││中山路336巷││執照1張、保險卡1張、照片││││10號前││影像光碟1片得逞。││├─┼──────┼───┼────────────┼─────────┤│4│103年6月30日│ 張孫堯 │黃沈添以自備鑰匙開啟張孫│黃沈添竊盜,處有期│││清晨6時前某││堯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時許││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後,徒手│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竊取張孫堯之妻張 蔡秀蘭 所│折算壹日。│││桃園市八德區││有置於車內之行車執照1張││││介壽路2段802││、保險卡1張,及張孫堯所││││巷底之停車場││有置於車內之駕駛執照2張││││││(起訴書誤載為1張)、金││││││融卡3張得逞。││├─┼──────┼───┼────────────┼─────────┤│5│103年7月初某│詹家元│黃沈添以自備鑰匙開啟詹家│黃沈添竊盜,處有期│││日某時許││元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自用小客貨車車門後,徒手│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臺中市沙鹿區││竊取詹家元所有置於車內之│折算壹日。│││興安路19號頂││行車執照1張、保險卡1張得││││好超市後方之││逞。││││停車場││││├─┼──────┼───┼────────────┼─────────┤│6│103年7月7日│黃証群│黃沈添以自備鑰匙試圖開啟│黃沈添竊盜,未遂,│││下午6時前某││黃証群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時許││-EG號自用小客貨車(起訴│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書誤載為自小客車)門鎖及│壹仟元折算壹日。│││臺中市龍井區││油箱蓋,欲竊取車內財物,││││臺灣大道5段3││惟因不詳原因未能得逞。││││巷30弄38號前││││├─┼──────┼───┼────────────┼─────────┤│7│103年7月7日│高瀅婷│黃沈添以自備鑰匙試圖開啟│黃沈添竊盜,未遂,│││晚間7時前之││高瀅婷所有車牌號碼000-│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某時許││NSB號重型機車油箱蓋及USB│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插槽,欲竊取車內財物,惟│壹仟元折算壹日。│││臺中市龍井區││因不詳原因未能得逞。││││新興路51巷8││││││號││││├─┼──────┼───┼────────────┼─────────┤│8│103年7月7日│杜建緯│黃沈添以自備鑰匙試圖開啟│黃沈添竊盜,未遂,│││晚間7時前之││杜建緯所有車牌號碼000-│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某時許││DPY號重型機車電門鎖及其│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號│壹仟元折算壹日。│││臺中市龍井區││自用小客車車門鑰匙孔,欲││││新興路51巷8││竊取車內財物,惟因不詳原││││號││因未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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