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字第3號聲請人融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清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融台工程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表等確實之文件。
二、融台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三、融台工程有限公司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
四、融台工程有限公司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同時說明除營利事業所得稅外,有無積欠其他稅捐?並檢附證明文件。
五、融台工程有限公司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六、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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