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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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23號聲請人 張陳美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 陳浩源 因罹患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併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陳浩源之監護人、關係人 陳文賢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並提出同意書、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等件為憑。
三、經查,聲請人之父即相對人陳浩源業已於105年2月29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死亡證明書影本在卷可參。依首開規定,應由本院逕以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