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小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花小字第38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告 陳新馨 原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353元,及其中24,605元自民國(下同)93年3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

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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