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國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字第34號上訴人即原告即被選定人(本件另有選定人22人,詳卷)
張秀榕 被上訴人即被告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被上訴人即被告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魯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國字第34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74萬5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萬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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