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鍾黃傳具保人鍾黃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黃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鍾黃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鍾黃享繳納現金後,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項、第12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出具現金10,000元保證,嗣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壢簡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聲請人於民國10
1年4月17日,以傳票送達至受刑人位在桃園縣楊梅市大同里2鄰大金山下37號住處,通知受刑人於同年月30日到案執行,該傳票經受刑人之同居人即父親 黃乾盛 收受以為送達,並曾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且聲請人於同年5月1日核發拘票命警至受刑人上址住處拘提受刑人,亦無所獲,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同年6月26日發佈通緝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臺灣高等法院入出監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出具之拘提結果報告各1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各2份在卷可按。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並經發佈通緝中而尚未緝獲,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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