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訴訟代理人 劉德明
劉淑儀 被告 陳仲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毓嫻【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新台幣)├──────────┬─────┤│││起迄日│週年利率│├──┼─────┼──────────┼─────┤│1│48,876元│自民國91年3月31日起│6.6%││││至民國91年5月31日止││││├──────────┼─────┤│││自民國91年6月1日起至│14.98%││││民國92年5月31日止││││├──────────┼─────┤│││自民國92年6月1日起至│20%││││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