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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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敦維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1年度聲沒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壹伍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敦維持用毒品案件中,雖經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MDMA1顆,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黃敦維涉犯持有毒品案件,於民國100年11月7日經聲請人以100年偵字第2695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不明成分藍色藥丸1顆,被告否認為其所有,亦查無積極證據證明係何人所有,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惟該不明成分藍色藥丸1顆(驗餘淨重0.153公克,無包裝袋,查獲僅時以衛生紙包裹),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2級毒品MDMA成分,此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於鑑驗時所耗損部分因已滅失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餘重0.153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