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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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71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鈊灡
寄送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785、405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907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就與本案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以屬同一案件為由,於辯論終結後移送併辦,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4月12日14時1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廼伶
法官李東益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佩旻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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