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34號上訴人勵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張正忠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除上訴理由之欠缺外),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首揭規定表明對於該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上訴範圍不明確,亦無從據以核算第二審裁判費並命預納。為此,依前揭規定,定期命上訴人補正上開程式之欠缺,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