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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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14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章志忠
藍珮綺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四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章志忠、藍珮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
2年2月1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在案。茲因本院認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蘇怡文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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