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831號上訴人 呂水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娜 、 陳同 因101年度訴字第4831號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