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552號聲請人 張漢忠 上列聲請人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已依本院99年度監宣字第13
2號裁定所示,一同開具受監護人財產清冊陳報本院之證明文件。
二、受監護人二親等親屬系統表及各該親屬同意本件聲請之同意書。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蔡沛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