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刑補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刑事補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刑補字第14號聲請人 鍾明儒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