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原告 湯彥良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被告 李火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12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黃麗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