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17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春雄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5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春雄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