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醫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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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醫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醫字第33號上訴人即原告 紀曉佑
紀曉欣 共同法定代理人 莊淑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毓宏陳昭誠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7,9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38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吳蕙玟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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