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52號原告0000-000000(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被告0000-000000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侵訴字第19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業經本院於103年2月12日以102年度侵訴字第19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查,依前項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陳玟珍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