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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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7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08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0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賴柏仲┌──────────────────────────────────────────────────────┐│支票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8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曹正泰 │中國信託銀行中壢│98年1月31日│37,000元│0000000│││1││分行│││││├─┼─────────┼─────────┼───────────┼────────┼────────┼──┤│00│曹正泰│中國信託銀行中壢│98年2月28日│37,000元│0000000│││2││分行│││││├─┼─────────┼─────────┼───────────┼────────┼────────┼──┤│00│曹正泰│中國信託銀行中壢│98年3月31日│37,000元│0000000│││3││分行│││││├─┼─────────┼─────────┼───────────┼────────┼────────┼──┤│00│曹正泰│中國信託銀行中壢│98年4月30日│37,000元│0000000│││4││分行│││││├─┼─────────┼─────────┼───────────┼────────┼────────┼──┤│00│曹正泰│中國信託銀行中壢│98年5月31日│37,000元│0000000│││5││分行│││││├─┼─────────┼─────────┼───────────┼────────┼────────┼──┤│00│曹正泰│中國信託銀行中壢│98年6月30日│37,000元│0000000│││6││分行│││││├─┼─────────┼─────────┼───────────┼────────┼────────┼──┤│00│曹正泰│中國信託銀行中壢│98年7月31日│37,000元│0000000│││7││分行│││││├─┼─────────┼─────────┼───────────┼────────┼────────┼──┤│00│曹正泰│中國信託銀行中壢│98年8月31日│37,000元│0000000│││8││分行│││││├─┼─────────┼─────────┼───────────┼────────┼────────┼──┤│00│曹正泰│中國信託銀行中壢│98年9月30日│37,000元│0000000│││9││分行│││││├─┼─────────┼─────────┼───────────┼────────┼────────┼──┤│01│曹正泰│中國信託銀行中壢│98年10月31日│37,000元│0000000│││0││分行│││││├─┼─────────┼─────────┼───────────┼────────┼────────┼──┤│01│曹正泰│中國信託銀行中壢│98年11月30日│37,000元│0000000│││1││分行│││││├─┼─────────┼─────────┼───────────┼────────┼────────┼──┤│01│曹正泰│中國信託銀行中壢│98年12月31日│37,000元│0000000│││2││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