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90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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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9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909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四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四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附表:97年度票字第2909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號││││(新台幣)││││├──┼──────┼─────┼──────┼──────┼───┤│001│96年7月24日│12,000元│97年5月10日│97年5月10日│075160│├──┼──────┼─────┼──────┼──────┼───┤│002│96年7月24日│12,000元│97年6月10日│97年6月10日│075161│├──┼──────┼─────┼──────┼──────┼───┤│003│96年7月24日│12,000元│97年7月7日│97年7月7日│075162│├──┼──────┼─────┼──────┼──────┼───┤│004│96年7月24日│12,000元│97年8月10日│97年8月10日│075163│└──┴──────┴─────┴──────┴──────┴───┘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