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貳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英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許永溪┌───────┬─────────┬──────────────┐│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裁判費│一○、八四七││├───────┼─────────┼──────────────┤│送達郵資│一七五│原繳三九○元,已退二一五元│├───────┼─────────┼──────────────┤│測量費│○││├───────┼─────────┼──────────────┤│本件送達郵資│一○二││├───────┼─────────┼──────────────┤│合計│一一、一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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