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原告 林沁 法定代理人 林志弘
李雅萍 被告 鄭東 和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9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後,經判決諭知免訴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民國107年10月3日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90號案件審理時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90號卷第62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李岳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