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簡調字第149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丙○○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元,給付方法:自
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起至九十八年八月十日止,
於每月十日各給付伍仟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