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300號
原 告 牛國祥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86,3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又因原
告起訴時,另具狀聲請本院97年度雄聲字第328號訴訟救助事件
在案,如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
納上開裁判費,惟如裁定駁回訴訟救助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確
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