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8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852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000元,應繳
   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7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1
   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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