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23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三民分處等間請求確認使用權
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00,500元(即系爭建物最近課稅現值100,
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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