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8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86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一、原告因給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758元,應繳
   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3,7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3份、被告乙○○、丙○○、甲○○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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